法律问答

8月份时,我们公司给甲客户发了两批兑奖的货物,共价值4551元,奖卡于7月份收到并清点完毕,当时给客户打了收条,收条署名是合肥分公司,发完货后次日收到发货的回单,上面有客户的公章。

??8月份,我们给客户发往一批货物,本是现款现货,结果因为当月的搭赠不能马上给客户,客户扣下一部分货款,由于搭赠和扣下货款等值,业务员没有让客户打欠条,却在客户单上写搭赠未发!后来几次和客户接触,客户都同意只要搭赠给他,欠款就给我们。

??9月份,客户过来对账,并要求发7月份的奖卡,我公司出示他的两张公章回单,他否认收到此货,说明是业务员骗他盖这个章的!当时业务员已经离职,后来客户又出示业务员写的情况说明说是骗他盖章,货发往另家客户了!并要求我们公司赔偿!

??9月份,对账时客户自己说在我司账上除7月份已经没有奖卡。但我司于8月份业务员又送过来价值2398.5元的奖卡挂于客户帐上,请问,我能把这批奖卡发给客户吗?

???客户于10月份又送奖卡过来,清点完毕没有发放。

???我司已联系了当时的业务员,业务员说客户一直都没有去联系他!现在客户要求发放10月份奖卡,并且把8月份搭赠发给他,欠款不给我们公司了,说他欠的是业务员,不是欠公司,公司没有他打的欠条!让我们去找业务员把价值4551元的货物给他,否则就永远都不会给我司钱,并说搭赠有业务员打的欠条必须发给他!在公司里天天来吵,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我司财务拒不发货,客户说有7月份的公司给他的收条,说我们发货没有抽收条,不给就去告我们,另收条署名合肥分公司。这段时间则是造谣,说之前业务员说的,是我司财务和业务员一起把货卖了骗他,要我们把财务交出来!造成极坏的影响!

??我想请问,我们公司如何才能讨回客户的欠款,之前的2398.5元已发给客户,现在是否要追讨回来。

??现在不打算起诉,我公司现在想咨询法律知识,详细的说明一下我们站着哪些理在,怎么去反驳客户!

??另该客户散布捏造谣言说我司财务监守自盗,财务可不可以以诽谤罪起诉他,或是用其他法律手段维权!

2018-12-15 06:46: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原则上来讲,有借条即可证明借款事实,法院应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请求。但是,实践中,有些时候借贷双方并未发生实际借款关系,而仅有借条,如果一概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并不十分妥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实践中,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方或双方伪造借贷关系,要求对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情形,此时,对借条的实质审查至关重要。
  • 除非是刻意套现的,否则全部是民事纠纷,银行最多到法院起诉告客户,法院即使判决客户还款,客户没钱,法院也不会管。甚至法院还会主动从中调解,让银行免掉利息和滞纳金,要求客户只还本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