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人打伤,致使耳膜严重穿孔,按司法鉴定为轻伤应属于几级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

2018-12-15 07:11: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的公告》的规定,轻伤包含以下几种:
    一、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二、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三、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
    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2011年修订稿)》【2011】5号
    10、十级残疾1边缘智能状态;2人格改变;3颅骨缺失6cm2以上;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7颅内异物;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28牙齿脱落4枚以上;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312肋以上缺失;32胸导管损伤;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34膈肌修补术;35食道、胃、肠修补术;36肝、脾修补术;37肾修补术;38轻度排尿障碍;39膀胱修补术;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43枢椎齿突骨折;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49一手掌缺失5%以上;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55一侧髌骨切除;56一侧半月板切除。;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 伤残赔偿金可能是属于工伤也可以是属于其他形式造成的伤残,所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也是不一样的。工伤赔偿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法律规定进行计算的,以十级伤残为例:工伤十级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计算。以浙江省为例,10级伤残可领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2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侵害伤残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涉嫌伤害罪的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