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17年11月25号,因为左下牙痛导致左下巴肿大,同时我患有1型糖尿病,26号在我市仁爱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医院就给我做了一个心电图检查和验血验尿一次,输液治疗用的药都是红霉素(最普通最廉价)的消炎药,在住院第2天的下午(给我输了一只青霉素较好的抗炎药)我感到俩肩膀开始疼痛,我和医生和护士说我俩肩膀开始感到疼痛,但是却没得到回复和检查治疗,住院第3天下午我开始感觉到胸部开始疼痛和护士说完,大概护士去找医生一会护士回来叫我用外敷中药外敷胸部(到这个时候医院医生除心电图外还没有给我做任何检查)外敷药后胸部疼痛缓解,到住院第4日凌晨2点我在睡梦中痛醒,疼痛使我大喊大叫长约3小时,在这个时候我的陪床人(我母亲)去找值班护士,护士在睡觉,护士打开房门对我母亲说她无能为力后关门继续睡觉,我母亲回到我床边看我疼痛死去活来,又去找护士却被护士冷漠说我母亲事真多她没办法叫等天亮医生来处理,后我母亲第三次敲开护士睡觉的房间门问她值班医生在哪,我母亲去找值班医生值班医生也在睡觉很久才开门,还一脸的不情愿说他也没办法无能为力,这个时候我已经疼痛的都接近死亡,大概4点多值班医生给我俩片止痛药但是无作用,后过来通知我叫我转院,我于5点转到大同市5医院急诊,6点从5医院转诊北京市301医院,到301医院做各种检查于当晚11点多住在重症监护室,隔日进行手术,在从仁爱医院转院到出院我共住院45天花费14万左右在北京301住院17天检查重症2天,大同5医院20多天,我回来去仁爱医院问他们院长得到回复和他们医院无关,我要告他们医院
医疗事故
,是他们医院造成我这样的病情,并且耽误了我治疗的最佳时间,当天我要不转院或者延迟转院一天死他们医院也和他们医院治疗无关?现在我在301抢救回来生命就和他们医院治疗无关了?我去仁爱医院找他们院长当时我带的在他们医院转院同一天我市5医院的急诊部分资料和北京301医院的急诊全部资料和急诊病例,还有手术病例以及住院病例,仁爱医院院长看都不看,说他不了解情况等问过他们医院大夫才可以,我说叫他叫医生当面对质他说他们忙没时间,过后大概5天仁爱医院打来电话说一切和他们医院无关叫我爱去哪告到哪告。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15 08:13: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告医院,涉及的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如何打医疗事故官司 : 医疗事故必须经技术鉴定后确认。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共同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直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2、患者一方请求技术鉴定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3、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诉讼到法院的由法院委托。患者死亡的;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经审查确立后,应进行赔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直接诉讼到法院。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检查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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