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找了一个工作,开始说让交工装押金开始退还。干了十天左右时间,一天忽然家里有急事去外地老家了没有来得及请假,事后到单位找主管解释要继续上班,主管说我已经算是自动离职了。不让干了并说工资一分没有,事后我就要求退还工装押金,这是主管忽然说自动离职按他们的规定工资一分没有而且押金不退,但是我锁在柜子里的东西已经无故消失了。说是被收走了,我就又拿着当初开的押金收据要求退还押金。可是主管依然坚持说是按照他们店的规定一律不退还,找了多次结果都是相同的答案。问:这就是所谓的离开退还押金吗?

2018-12-15 08:16: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1.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报酬。
    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出勤结清工资。结清工资和赔偿损失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解答如下: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回押金,如果用人单位不退押金,你可以去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他们 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的侵害。用人单位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你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这也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
  • 劳动者有选择离职的权利。两个月未发工资的,可以考虑离职。
    公司两个月没有发工资的,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