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向别人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无产权,是学校原集资建房),签定了一份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但今年国家"两基"化解借款,将原建房借款返还给了原房主(即转让房子给我的人).现在我想追回购房款,归还他的房子.咨询一下能追回来吗?

???请问起诉时间两年是从签定合同时间算起,还是从他填写申请表格去要求国家返还他的借资款时算起?或者还是从返还了他的借资款时算起?感谢你的回答

2018-12-15 09:42: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套产权完整的房屋分别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光从字面理解,房屋所有权是没有使用时间限定的,而土地使用权有相应的时间期限。一般门市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而住宅为70年,一旦使用年限到期,可能是自动续期,也可能是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续期,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但总之是不可能被收购的。
  • 你好,对于房屋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这个可以办理续期  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根据单位地价或折算出楼面地价, 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续费方案:  
    1、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房屋自然损毁或者使用寿命终结,则终止续期。此种情况可以加强危房监管,以建筑法明确危房处理机制。  
    2、房屋所有权人需一次性缴纳下一个期限土地使用费,在新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原有范围和标准改造或者重建房屋。  
    3、房屋屋所有权人需缴纳土地使用年金。也就是说,将一次性土地使用费转为按年支付年金,相当于地产税,也类似于租金,以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特定标准计算。年金滞纳不交者,依据土地规划用途产生不同的失权效果。  
    4、无需缴费,回到类似1982年以前城市宅基地所有权状态。此种情形实质上就是城市住房用地重新私有化,其不足之处在于长时间多方面因素导致的社会资源分配不丰富,会使得富人和穷人差别很大,因而是偏向有房者的私有化。  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已经通过出让的方式让渡给开发商,开发商又转让给业主,也就是说政府已经设定过一次权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不是说70年到期权利就作废,需要重新设定权利,而是到期后自动延期,这意味着权利依然有效,不能重新设定,只需要续期而已,因此续期收费的标准不能按照重新设定权利的标准来收取,而且续期的收费应该比权利设定的收费低很多才合理。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转让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 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