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职工医疗保险能报销百分之多少,如果是意外职工保险又能报销百分之多少,

保险赔偿
2018-12-15 12:16: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四)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六)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属于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部分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如下:
    1、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诊疗设备及医有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3、治疗项目类: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患病时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应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由单位支付其病假工资。
      另外,《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也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并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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