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做了财产公证?约定某房为女方个人所有?男方放弃所有权?公证为女方的了?但是该房房产证还没下来呢?产证上仍写的是男方一个人的名字?目前还无法更名?请问若二人离婚?该房归谁所有?公证了但是没有更名?有效吗

离婚
2018-12-15 14:44: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办理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或夫妻房产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等资料)、夫妻双方到场作约定协议。   
    二、办理夫妻离婚房屋转移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当事人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有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如产权归一方所有,获得产权的当事人可自行办理登记手续;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的,需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进行登记;产权归另一方和子女共同所有,由当事人携子女共同前往进行登记(如子女未满18周岁,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监护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代为进行登记),其中归子女的那部分产权需按赠与办理。   
    注意事项:如离婚协议书未经民政局盖章或相关材料中内容表达不一致的、有明确要求另一方配合的、需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办理。办理上述房产登记时如房屋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准予转移变更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房产证是证明当事人拥有住房产权的合法证明,公证处不会受理没有房产证的住房产权公证手续。  《公证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物权法》规定;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的材料:
    (1)、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时);
    (2)、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时);
    (3)、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诉讼离婚时);
    (4)、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房产证(诉讼离婚时);
    (5)、离婚证及复印件;
    (6)、房产证;
    (7)、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的手续:
    (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离婚后房产证更名是确保离婚房产归属的关键一步,因此,对于离婚时分到房产的一方,一定要即是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变更房产证。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选择找专业人士代理办理此事,省事又没有法律风险,及时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