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张某和邻居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邻居把张某的院墙推倒,张某以邻居侵权为由将邻居告上法院。法院判决邻居把张某家的院墙恢复原状。后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邻居把张某家的院墙修好了。此后,因琐事张某和邻居再次发生争执,邻居再次推倒了张某家的的院墙,张某想再次起诉,而有人对张某说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会受理张某的诉请了。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如何正确地理解“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2018-07-17 18:02: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您好!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目前为止,法律上对邻人的房屋要离对方窗户多远,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邻居房屋不得对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产生影响,要是影响的话,可以与对方的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可以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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