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李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女儿琦琦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共计8万元。2001年3月,琦琦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办晚女儿的后事,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女儿在投保时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李某作为家长事先一定知道此事却未事先告知,按照保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李某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宣传鼓动下为女儿买了保险,在正式签定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整个过程都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的,并不存在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李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女儿琦琦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共计8万元。2001年3月,琦琦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办晚女儿的后事,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女儿在投保时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李某作为家长事先一定知道此事却未事先告知,按照保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李某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宣传鼓动下为女儿买了保险,在正式签定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整个过程都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的,并不存在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p><p>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2018-07-17 18:07: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重大疾病保险疾病类型:  
    一、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供应心肌血液被突然中断而首次出现心肌梗塞的现象。  
    二、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扩散并侵入其他组织。  
    三、瘫痪由于脑或脊髓因病或外伤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四、慢性肾衰竭指因双肾功能有慢性且不可恢复的衰竭所导致的终末期肾功能衰竭。  
    五、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六、严重烧伤体表皮肤20%以上三度烧伤,其计算方法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  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其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七、爆发性肝炎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  
    八、帕金森氏病只有原发性帕金森氏病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被保险人由于相应的器官功能损害,作为器官移植的被植人而确实接受了心脏、肺、肝脏、肾或骨髓的移植手术。  
    十、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  
    十一、主动脉手术因主动脉疾病而确曾实施开胸手术予以切除并进行了血管移植。  
    十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因心脏瓣膜病变而必须且已接受人工心脏瓣膜的置换的开心手术。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  
    十四、阿耳茨海默氏病此病是由于大脑慢性进行性的不可逆性退行性改变而出现智能衰退或丧失。  
    十五、严重脑损伤因意外或外伤导致被保险人脑部严重损伤,以致永久性脑神经损害。  
    十六、昏迷人呈无意识状态,对外来刺激或内部组织的需求皆无反应,其生命必须持续依赖外部的生命支持系统才能得以维持。  
    十七、脑部良性肿瘤确诊为脑内非恶性但有生命威胁的肿瘤,且必须接受手术切除,否则会造成严重的永久性的神经缺陷。  
    十八、多发性硬化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的病变。  
    十九、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由临床及包括心导管在内的各项检查而确诊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慢性肝病因酒精及药物所导致的肝病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二十一、失明由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双眼视力的完全丧失且不可恢复。  
    二十二、听力丧失由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听力永久性完全丧失。  
    二十三、丧失语言能力由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障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二十四、终末期肺病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二十五、脑炎被保人因脑实质的严重感染而出现永久性的神经系统损害。  
    二十六、颅脑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二十七、断肢由于外伤而使被保险人两肢或两肢以上出现完全永久性缺失。

  • 一、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也有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二、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