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朋友在6月13日晚上0点左右,在昭苏的一家宾馆去开房住宿,总台给他们开好房间后把房卡给了我的朋友,结果他们到房间刷房卡进房间后,发现该房间已经有其他四位旅客在里面,房间的客人很不高兴的对我朋友发火,我朋友3人随即到总台找服务员询问,由于我朋友3人来宾馆之前吃饭时都喝了好多酒,在询问服务员的过程中发生争吵,宾馆保安来后拉扯起来,随后该宾馆经理拿着电棒进来对我朋友三人进行殴打,结果经理被我朋友将头部打伤,缝了3针,随后派出所出警,第二天派出所做出行政处罚,对三人进行行政拘留15天,罚款2500元,并赔偿被打人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今天法院的人将传票带给我朋友,上面要求赔偿被打人的各项赔偿费用达2万多元,请问律师我们可以提起上诉么?怎么上诉?上诉后可以少赔偿么/

2018-12-15 22:59: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若伤害程度严重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让派出所拘留。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 要看具体案情, 法院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正常情况怀孕的妇女是可以不刑事拘留而采取取保候审的,但是前提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若是怀孕的人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谁敢保证采取取保候审时她不会再犯,所以具体还是要看所犯罪行的性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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