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合同在12.31到期,但在12.24日,董事长在邮件上批示,说我没有交日常报告,要辞退我,邮件是抄送公司所有人员的,现在公司在搞什么文化建设,说不执行就要得到惩罚什么的,但我只是没交货款回收报告而已,也不至于给辞退吧,是不?之前也没听说没交报告要辞退的,后来我回复了邮件,也抄送给公司所有人员,解释了我的货款回收情况,后来董事长又回邮件,说收回对我的辞退,这次我不答应了,因为他之前的辞退我是接受的,他的撤回我就不答应了,现在公司想按照合同到期不续签来辞退我,赔偿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请帮忙解答,谢谢!?

1、我是做业务的,底薪2500+400(车费、通讯费),这2500他们有分成基本工资1600+一些补助,这些我都没签名的,公司现在只肯赔偿我1.5个月的工资,但我看劳动法上是这样规定的,违反劳动法规辞退员工是要赔1.5×2的工资的,我2007.10.31进入公司的。?

2、社保。?

公司给我们买的都是最低的标准1600的,我查证了,他们把我的基本工资2500分成了1600+补助了,这个我都没签名的,公司其他同事好像也只是买1600的,请问这样违反劳动法规吗?我能争取回来其他的社保吗??

3、年假?

我还有4天年假没修,我看劳动法上说,没休的年假是要按3倍的工资来赔偿的,我是因为公司要辞退我而没办法休假的,现在公司想不赔偿,请问我是否可以继续争取?

问题补充:?

还有提成制度,说没有完成60%是拿不到提成的,这个我们是签名的,应该争取不到了吧,所以刚才就没提了。

有两个疑问:

1、如果我在31号之前还没办好相关手续,公司会不会以合同到期辞退我呢?还是以董事长发出的邮件日期为辞退日期呢?还请帮忙解答,谢谢!

2、邮件上的辞退有法律效应吗?邮件是发送给全公司员工的,他后来又说撤回,我现在还是在正常上班。

2018-12-15 23:51: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要是效益不好的话,那是可以让员工在家里休无薪假的,但是每个月的基本工资还是要发的,每个地方都是有最低工资标准的,就算是不上班,最低的工资标准还是要发的。
  • 劳动法并没有对员工离职结算工资时间做出期限的规定。  离职结算工资时间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商定,若逾期不支付的就属于拖欠行为,员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后可以向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劳动法》关于工资章节内容介绍: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劳动者的全额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概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两个概念。  基本工资弄清这两个概念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因为计发劳动者的待遇,时常会用到这两个概念。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需要用劳动者全额工资的概念,而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女职工“三期”内计发工资时,需要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概念。如果不准确地理解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不利。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
    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现实意义  在企业实际管理中,基本工资的概念非常泛化,而且在法律上也并无确定的定义,所以每个企业对基本工资的定义和标准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基本工资只是一个模糊概念。
  • 工资是劳动报酬,只有付出了劳动,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试用期被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报酬,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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