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出租人拟定的,我当时资金困难,明知合同里许多条款对自己不利也同意签订了,但是以我提供的出租面积,市场价格应该是四千的,而且现在市场价还在上涨,已经出租4年,多年来我一直觉得很受欺负,如果继续以这个低价出租,我们余下6年要损失十几万,现在资金没那么困难,我不想再和这个民营企业合作,想提前解除合约,愿意退回押金两万,违约金两万给他们。
但是他们不同意,认为我们提前6年违约,根据一些《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我还需要按百分比把这6年的损失也赔付给他们。
我们的合同里并没有这项,请问我真的需要赔余下6年的损失给他们吗?我还能怎样减少自己的损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