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公司在生产的高粱酒上使用了某集体组织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识,但是我们公司生产的葡萄酒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识所在地。该集体组织知晓后,认为我们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有权,要求我们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公司辩称,其已经在商品上注明原产地,不存在造成误导公众的可能,因此不构成侵权。请问:擅自使用作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并标明商品原产地,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
2018-07-17 18:32: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侵权的事件屡屡发生,而出于各种原因,商标权利人无法准确的判断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因此,给你解释关于商标侵权的法律的认定:
    (一) 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四)反向假冒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
  • 您好!是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不一定都是注册的商标,且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一般使用与其相似标志便构成侵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您好,此举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
    1. 首先,证明商标也是商标的一种,其权利人当然享有商标专用权。
    2. 其次,《商标法》第52条第
    (5)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则列举了前述第
    (5)项“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确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的行为属于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此举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请结合您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详情建议咨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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