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的交通事故死亡官司已到了执行的阶段,但是由于当时的原告是我母亲,我还有我爷爷,现在我爷爷突然去世,致使我们现在无法拿到赔偿款,我爷爷有子女多人,有的子女还在外地,现在法院告知要子女全部到场后才能执行,现在他们认为这是我爷爷的遗产表示不会放弃,但也不会随我们去法院,并且只准我们拿走自己的那份,而且话说的非常伤人心,但是他们不去我们也拿不到我们的那份,所以我只有另案起诉,分割我爷爷应得的份额,我想咨询一下,之前为这件事花在我父亲身上的,如丧葬费,交通事故官司等的一切费用他们均没有出过一分钱,另外我们本来是准备拿这笔钱为我父亲买墓地的,现在既然他们要继承的话,我能否请求法院把这些用掉的和买墓地的钱也让他们出一份,三人平均分摊,另外我们是由于这件事再请律师的,所以这笔费用是不是也可以让他们出一份?另外我还想问一下,我爷爷的子女中如果有人表示放弃这笔钱得话,那他的那份怎么算?另外他们中的有些人我不知道他们现在的住址,只知道名字和出生年月,现在也没有地方能问到了,这样我还能起诉吗?还望律师解答

2018-12-16 07:08: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遗产继承的份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
    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亲自到其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1.本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这种亲属关系为确实享有继承权的亲属。4.有本人签名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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