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完婚18年,生了两孩,彼此离异,女性净身出户,可是离异不上一年男性过世,我想问一下财产分配。

2021-01-16 20:07: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女方想要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一般先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
    法定判离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果不是以上情形,那么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是否离婚。
  •   夫妻离婚时,需要两位本着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出发点,自行协议分割两位的共有财产。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
      如果两位无法达成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的常见问题:  
    一、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二、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1、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3、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三、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如果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六、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进行的投资及收益,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如果这种投资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对外也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则这种投资的既得利益应按照上述共同财产处理。尚无既得利益的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七、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可以反悔吗?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1、确定他的遗产范围。他的遗产包括:他个人财产及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
    2、确定他的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孩子包括他与前妻的女儿、与你生的儿子。
    3、看是否有遗嘱。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关于继承份额: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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