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爷爷有三个孩子,我爸爸,姑姑和叔叔。有一套租赁公房,为两居室,分别由我爸爸和叔叔居住,承租人为我爷爷。?1987年原户口本分为两本,分别是我爸爸一本(三个户口,爸爸、妈妈和我),叔叔另一本(四个户口,叔叔、婶婶、以及他们的女儿和爷爷)。姑姑是插队去了外地,在当地落户结婚。1992年姑姑的女儿作为知青回沪,落户到了我爸爸这里,此时我爸户口人数增加为四人。?1994年国家规定实施4平方以下福利分房,我爸爸去单位申请,但是我爸爸单位说因为是集体单位,所以要转到我叔叔的全名单位申请,后来我叔叔分了一套一室户(使用面积为18.8平方),四联单(调配单)上写的是叔叔和婶婶的名字。房子分好后叔叔他们一家并没有居住到新分的房子里,还是继续居住在原住处。?1995年4月我爷爷死亡,但是承租人至今依旧没有更改。爷爷去世后叔叔他们就在原住处和新房来回轮流居住,1996年叔叔和婶婶把户口迁进新房,叔叔为了考虑到当时还在读书的女儿,所以没有把她女儿的户口迁出,并要求我们签字同意。后来因为经常吵架不和,所以索性搬回新房居住了,原住处一直空关着。生活用品全部堆放在公用处(厕所和厨房),直接影响到我们的。?2003年叔叔和婶婶又把户口迁回原住处,等于户口又再次变回三个。但还是一直没有居住,空关闲置中!我爸爸他们始终居住在原住处,他处无房。

?请问:?1.?现有原公房,虽然我叔叔他们有3个户口,但是他们不在这居住,他是无权购买的,也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因为公房的产权属于所有权人,如果我爸爸把承租人变更,是否可以把该公房变为产权房?需要他们同意吗?

2018-12-16 09:22: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赠与协议的公证是无效的,房屋赠与协议公证的最根本问题就是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没有房产证,就不能明确这点,更不用说做房屋赠与协议公证。
      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房产赠与同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在房产赠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只有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只有办理了正式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赠与才算是具有了法律效力。
  • 离婚时分割房子涉及的情况较多,以婚姻期间房产赠予为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如果你亲属的户籍还在原籍,你可以以投靠亲属的理由迁回原籍;
    投靠亲属落户情形:
    1)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户口薄、结婚证,非农业户口的出具无业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户口薄、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出具未婚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投靠子女。
    所需材料:户口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4)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户口薄、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所需材料:户口薄、收养证,寄养的须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 没有户口本是不能领取结婚证的。此时,可以拿身份证到户籍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照样给办理结婚手续,注意需要户籍证明开具后一个月去领取结婚证,如果户籍证明开出后时间太长再去办理,可能还要开。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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