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到2006年年底,公司加班费的计算是:
基本工资?/?22天/8小时*加班时间*倍率
2007年的计算公式是:
(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167.4?*?加班时间*倍率
2008年到现在为止的计算公式是:
(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21.75?*?8?*?加班时间*倍率
我在网上查到2003年到2007年应该都要按照每月20.92天来计算,并且计算的基数应该是所有工资的加项合计(即应付工资总额),请问是这样吗?
我是做会计的,从2003年到2007年2月,工资是由我来计算的,当时为了如何计算的问题,我曾与公司的中方代表谈过,觉得那样不符合劳动法,但是当时公司的意见是:我们是日本公司,要按日本的规定来处理,我作为财务在公司没任何权力,纯碎就是一个记帐的.
现在我要离开公司了,请问我这个情况可以要求公司补给我加班费吗?我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