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来房产证上是母亲和妹妹、妹夫3个人的名字,现母亲已去世我母亲留有一份遗嘱,经法院判决遗嘱有效,母亲的一份由我来继承,妹妹他们已向法院诉讼要求房产分割,我不同意分割要住进来,房产证上母亲的名字已更换了我的名字了,请问如果法院强行分割的话,把我的名字去掉,我还要加税吗?

2018-12-16 10:48: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 继承房产产权,如果死者有遗嘱,就带上遗嘱,没有遗嘱,带上是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来收取(各地收费不同) 。
    二、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更名的登记了。
  • 只要遗嘱有效、其他继承人都是自愿的,基本没有再要回房产的可能《继承法》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 承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其中,提起诉讼的为原告,其他相对方为被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当事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诉讼。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作为代位继承人参加诉讼。

    因此在起诉时,原告不仅需要尽可能全面地列出被告,还要提供原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个人档案等。
  • 有关规定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有关契税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和房屋,均不征收契税。

    在“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
    而税总同时明确,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