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小孩子两岁8个月,在集美童星幼儿园上学,在校期间听老师讲,小孩子走路摔倒眼角摔破,在医院缝针(6针)。摔伤时幼儿园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我们家长,而是直接带小孩去医院做了缝针处理。缝完后才通知我们家长说小孩子受伤了。目前小孩子已拆线,但眼角留下明显疤痕。幼儿园也不问不管。而且幼儿园老板态度恶劣甚至动手,我手机有拍到动手视频证据。请问我们家长该怎么办?

2018-07-17 19:00: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你的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首先需要划分责任,一般来说,根据侵权法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人身安全有校方负责,你可以向幼儿园追责的,具体的赔偿可以双方协商。根据法律规定,如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家长的处理办法:
    1、积极与幼儿园及对方孩子家长取得联系。
    2、如需治疗,积极承担自己的相应责任,主动承担应支付的治疗费用。
    3、赔礼道歉,表示只是意外,希望得到对方谅解。
    4、主动关注后续治疗情况,不要直接撇清责任。
    5、教育自己孩子,要安全玩耍,不要做危险动作,这样即防止伤到别人,也防止伤到自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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