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05年进入一家中外合资项目公司,开始合同每年4月份一签,在2009年4月签的合同这样描述的:甲乙双方选择合同为固定期限,固定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共12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壹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在2009年4月以后就没签过什么合同。请问“合同自动顺延壹年”是否有效或成立?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6 13:34: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事实上,如果不想再继承在该企业工作了,想拿到补偿金,比较容易。不仅如此,还有加班费、代通知金等。
  • 根据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
    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 对于连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即按照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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