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4年我和单位协商后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回家等候通知。直到2010年初,我接到单位电话,说让我去拿我的人事档案,单位早在2007年4月就下文件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我很震惊,问他们下文件后为何没有及时通知我,他们说电话通知了我丈夫,说我丈夫不管我的事(真是天大的笑话)。之后我多次找单位协商,要求按正常程序给我办理失业手续,而单位领导说没法办,因为办理失业手续是有时效的。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找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叫我赶快去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超过一年的时效期就不好办了。于是我在2010年10月25日申请了劳动仲裁,约一周时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通知我:申请人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上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故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本委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超过仲裁时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在签收通知时说,2007年4月解除我劳动关系单位没有通知我,这不是我的错,我是今年年初才知道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是和主任一起研究综合评估后得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不予受理也是劳动仲裁的结论。

??2010年11月4日,我诉至区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只是说2007年4月下文后电话通知过我,没有任何证据,且对我2010年初接到单位电话通知一事没有反驳。到了2011年3月4日,该案执行法官通知我去法院。他说很同情我,但是我的案子还是过了诉讼时效期,不好办,叫我再想想办法,找找单位好好说说,办个失业证啥的,撤诉算了。法官问我2010年初知道单位下文件后为何不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当时我以为,劳动法八十二条规定的六十天仲裁时效期是铁定的,当场辩解:我2010年初才知道此事不假,可我一直在和单位协商,直到2010年9月协商未果后才申请仲裁的。然而后来看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才知道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效是一年。所以我非常迷茫和疑惑:难道法官不懂法吗?请专业人士给予解答为盼。

仲裁
2018-12-16 15:18: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如果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应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时要准备好裁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还要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开具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 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劳动纠纷,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时,有如下步骤:

    1、确定劳动仲裁委员会。首先需要确认自己公司的办公地址,然后在地图上搜索办公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地址。

    2、整理材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书、证据材料清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3、提交资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清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准备好以上资料后,就可以去委员会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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