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之后,也就是2008年1月8号,我痊愈后回单位上班,单位一直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单位突然通知我,让我和一家名叫《劳动代理服务中心》的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并告诉我单位已经在2007年12月31号劳动合同到期时和我终止了合同!而我也于2008年1月1日自愿和《劳动服务保障代理中心》签定了《劳务派遣合同》!而我虽然仍在单位原岗位工作,但是身份已经是劳务派遣工了!我当场提出异议!现在单位拿来了签定于2008年1月1日的劳务派遣合同,签于2007年12月21日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意向通知书,还有贴有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的派遣员工登记表!
经过本人仔细查看,上述三件东西的内容和签名均非本人填写!
同时单位人力资源部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我,早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我的工资和相关保险就已经由单位转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发放和代缴了!你早就应该知道你是劳务派遣工的身份!而我每月领取工资的银行卡还是单位在2007年1月发放给我的,保险小本是单位2005年放发给我的!上面盖有原单位公章。变更单位的记录为零!
请问楼主,综合上述情况,我可以主张劳务派遣合同无效,让单位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