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最近我接到手机短信的骚扰,于是我在网上查,发现有人把我的电话号码以及照片公布在一个博客里面,并写了些有挑逗性的句子招来很多异性的骚扰,对我造成困扰,但是我却不知道是谁写的这个博客。请问律师我该如何做?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找到这个人并且起诉他侵害名誉权吗?如果可以需要通过什么方式?谢谢帮助,急!

名誉毁谤
2018-12-16 17:32: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侵害名誉权的最基本要件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侵权人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或者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认定属于侵害名誉权行为。2,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还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3,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民通意见》规定: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 网络上被侵犯名誉权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在这里,“侵权行为地”一词有了新的含义。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是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作品通向网络的临界点和实施侵权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大致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范畴。
    当以上两地都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生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此时就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了。可以看出,该《解释》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例外。
  •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 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侵害名誉权主要变现为:
    (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四)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五)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 对于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分析和处理,由于使用网络主体的不确定性,在经行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追究时会有很大的难度的。你不妨先按我下面说的参考一下你的具体情况做一下分析。  
    1.停止侵害。你可以要求发布或者传播造成你名誉贬损的信息的网络用户停止侵害(这一块估计很不现实),要求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通过删除侵权的帖子等方式停止侵害。在哪个网站出现侵害了,你就给哪个网站打电话,要求删除帖子。如果是QQ或其他通讯方式的话,可以截图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你可以在侵权信息相同的位置或者网站上发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声明。  
    3.损害赔偿。如果你此刻手头证据确凿,可以通过种种物证证明当事人确实对你的荣誉造成影响,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确定赔偿额时会根据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大小,主要可以通过对侵权信息的访问量和其在网络上产生影响的时间长短;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
    (4)、加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5)、侵权人是否从侵权中获利以及获利的大小,确定赔偿金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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