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个月我与丈夫协议离婚,当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我和丈夫共同所有的那一套产权房归我所有。我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的户名变更,房屋产权证变更已办好不用缴交契税。可办理土地证的户名变更手续时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情况属部分转让,要缴交一半契税,?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难道该规定只适用房屋产权证变更,不适用房屋土地证变更?

2018-12-16 18:06: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下列情况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1、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结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有;
    5、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证据证明出资方父母是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结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子无论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7、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给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要件,即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屋就归其所有。
    但是,如果双方已经订立了买卖房屋的合同,合同的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对方配合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什么是房屋产权变更?房屋产权变更应该怎么处理呢?房屋产权一直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那么买卖二手房,就一定会涉及到房屋产权的变更。办理房屋产权变更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呢?
    一、房屋产权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
    四十、五十年或者是七十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产权需要变更的情况
    (一)房屋权利人变更房屋法定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如房屋买卖、加名、过户、继承、赠与等形式都属于该类变更。
    (二)房屋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重新翻建等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更正登记。
    三、房屋产权变更所需资料
    (一)房屋翻建扩建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3.规划部门批准的翻建、扩建手续;4.房屋平面图;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变更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3.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变更的文件或证明;4.房屋平面图;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三)房屋坐落变更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3.房屋坐落变更的文件或证明;4.房屋平面图;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以上就是房屋产权变更的相关知识以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的材料,希望大家通过上文的介绍能更清楚的了解房屋产权变更的办理手续。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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