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是在2011年7月1日入职现在的公司的,2011年6月30日面试时当时的主任说我的工资为3500元/月,不区分试用期的;当时在场的除了我和这位主任外还有一位人事专员和一位招聘专员!2011年7月下旬的时候这位主任外调了,现在公司已此位主任现在不在总部拒绝为我支付3500元/月的工资!我是外地城镇户籍,在入职现在的公司之前是缴纳过上海的城保(五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但是现在的公司是按照上海最低标准(基数2338)缴纳城保,并且不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麻烦咨询一下,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018-12-16 19:09: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单位违法无任何理由违法辞退,视你自身意愿,如不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可要求单位继续聘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和公积金。 如果自身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可要求单位支付11月的双倍工资,并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和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你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七个月),还要补交社保和公积金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
    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试用期的工薪待遇低,这是滥用试用期的其中一个表现。对此,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也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这样的行为显然有违法律的规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推论: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当然,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这是二选一的或然关系,那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