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王飞和王扬是亲兄弟,父母离异后,王飞同父亲共同生活,王扬同母亲共同生活。之后两兄弟的父母又各自再婚。父亲方再婚配偶有一儿一女,母亲方再婚配偶有两个女儿。父亲比较清贫,没有什么可供继承的财产。而母亲后嫁之配偶与母亲的共同财产颇多。父母离异本是因母亲有外遇所致,因此王飞不愿与母亲和继父来往,已有二十多年,但也未与母亲断绝母子关系。而继父的两个女儿,因不满其抛妻弃子之举,谎称继父离婚后从未支付抚养费,将其告上法庭。因此导致继父再次补偿抚养费。一气之下,继父登报声明与他的两个女儿断绝父女关系永不来往。在此情况下,请问律师:如母亲与继父病逝后,王飞和王扬都享有继承权吗?继父的两个女儿享有继承权吗?如果有,他们四人各自继承的份额相同吗?谢谢!

离婚
2018-12-17 01:45: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女子不论是已经出嫁还是未出嫁,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与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那种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的说法只是农村的习俗,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当然女儿出嫁后不主张继承权也是可以的,这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这并不等于她没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论是儿子或是女儿,女儿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继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是享有继承权,作为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劳动收入的老人法院应该会多判决财产分配。
  • 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