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12月8日晚上,全家通过家族、组长等成员共同协商家庭分户如下:

一、老人分得部分:

自种田地:浪之蒜田(吧间、播田)、播降地(桃子、李子果林地)、更弄地(杨梅果林地)。以后老人自种地以果树棵树评分给抚养方的儿子。

房子居住地:新房客厅(一楼)和楼上一个房间至灶房归父亲,老房靠近新房两间往后到猪圈归母亲;以后谁抚养哪个老人,就归哪个儿子使用。

新国分得部分:

自种田地:鱼口田(拉娜鱼塘)、更之羊田(纳谭)和地(两边桃林)、更之羊地(枇杷、柚子果林地)、沙井地(板栗、枇杷、柚子果林及杉木林地连片)

房子居住地:老房子(除开母亲分得部分)

三、孟帮分得部分:

自种田地:内阁田(烂田) 浪之哇田?浪之哇地(桃子果林地)定弄地(柚子果林地)?内之计杉木林地

房子居住地:新房(除开父亲分得部分)

新会(女)分得部分;拉搭地(河边柚子地)

新荣(女)分得部分:更弄地(柚子、梨子、板栗果林地)

马尾坡(没有开荒树林)评分给新国和孟帮。

附加说明:以上个人分得的财产只能作为本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要变卖须征得父母同意方可有效(父母不在例外),继承人如不履行抚养、赡养老人的所分得财产的一半收回给抚养、赡养的人。

以上家庭财产分法,经过家族、组长、全家人一起商讨、得出的结果,大家都是同意后记录下的。分出的结果有效。

这样的分发有效吗?夫妻之间就真的不能得到父母分给的财产吗?

2018-12-17 04:02: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您父母去世无遗嘱,您可以全部继承您父母的遗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  
    二、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三、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所谓家庭共有财产,是在一个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基本特征: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无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基本特征是: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二、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三、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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