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想咨询哺乳期裁员赔偿。我与公司的合同是2010年12月31日到期,当时公司正在裁员,因为我怀孕的关系,所以我没有被裁,但也未与我签定新的劳动合同。我于2011年1月6日开始申请休产假,2011年4月6日接到人事电话,和我谈赔偿的事情,说是要在4月19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方案是工资年限*4。请问这样赔偿合法吗?我怎样才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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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用人单位合法裁员的,则用人单位应该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伤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如果是单位违法裁员的,则属于单位单方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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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解除合同的补偿分为劳动
合同解除补偿和工伤两个方面。工伤方面:
(一)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没有补偿。
(二)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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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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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女职工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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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