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正在申请了一个一种装置的专利。但又不知道此专利获得专利权益后能否保护其范围中的一个新发的小元件的专利权益,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这个小元件的专利?怎样才能缩小专利权益?需要重新申请专利吗?或怎样补救?

专利
2018-12-17 06:09: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1。 请求书
    (1)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
    (2) 关于与发明创造及专利申请有关系的人和机构;
    (3) 申请文件及附加文件的清单;
    (4) 其他事项。
    2。说明书
    首先,说明书是一个技术性文件,是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一部分,是申请专利的核心文件;其次,说明书是一个法律性文件,在实践当中,说明书撰写得好与差,将会影响到专利权是否能够获得;第三,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八个方面: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有用的背景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发明的内容、发明的优点及积极效果、有关附图及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及最佳实施方案。
    3。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用以确定申请人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就是再一次用简明方式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4。 摘要
    摘要是对说明书内容的简短说明。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文件。
    图片或者照片
    为了清楚而准确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申请人可就每件外观设计提交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或者不同状态的图片或照片。
    四、申请日与优先权日
    (一)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递交上述文件后,即表明专利申请人正式提出了专利申请。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二)优先权日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利,即在申请专利或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要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即为优先权日。"
  • 申请专利的要求:
    1.不违反国家法律和不违背自然规律;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
    a. 科学发现;
    b.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 动物和植物品种;
    e.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但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3.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其含义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其二是专利授权时指定的外观设计使用产品的范围。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同类产品为基础。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模式:  近代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以过去的德国专利制度为代表的“中心限定”模式。  第二种类型是以英美专利制度为代表的“周边限定”模式。
      第三种类型,称为“折衷解释”。通常称为“折衷解释”原则。它的专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实质内容决定,而不是完全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文字描述。  我国自从1985年建立专利制度开始,就一直采用“折衷解释”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其含义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其二是专利授权时指定的外观设计使用产品的范围。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同类产品为基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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