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6年9月10日、9月22日、9月30日,分3次将购房首付款30余万元支付给开发商,2006年11月5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子登记在我名下(2008年5月16日拿到房产证)。2007年7月20号,我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在银行批复我的贷款申请之前,2007年7月30日与女友登记结婚。银行最终在2007年8月5日审批通过我的贷款申请,我从2007年8月20日开始,按月偿还银行贷款至今。婚后,我与老婆因性格不合,于2011年7月1日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申请,目前法院正处于审理阶段,还未开庭,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是否适用本案?另外,按解释三第十条,这套房产是否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财产分割时,是否仅仅对于婚后共同还贷这部分及这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进行分割?

2018-12-17 06:33: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1、根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前储蓄应当各自属于个人财产,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分割房产时应当予以考虑。
  • 你好!
    1、婚前以男方名字购买的房产,共同还贷的部分为共有财产,可以请求分得一定的份额。
    2、婚后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仍属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
    3、婚前,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婚后,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与此情形相反的除外。 如果需要帮助,请电话联系。
  • 夫妻之间有约定的,可以进行书面约定,书面约定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的。  很多人对于如何证明何为婚前个人财产感到困惑,比较有效的方式为:  
    (一)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证明婚前个人财产的有效方式。建议结婚前对于大额财产例如房屋、车辆、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等进行公证。  
    (二)保留必要证据  建议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的书面证明;购置重大物品的发票、受赠财物时的书面赠予合同等。  以上是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夫妻感情很好,没必要分得那么清楚。财产分清才不致因财产问题吵架影响夫妻感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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