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是一家私营业企业的员工,公司所在办公地于2010年拆迁,政府也给予了相应的补偿,但员工安置问题公司领导没有明确的安排,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员工找到了公司领导希望给予相应的补偿,但迟迟没有落实。本人与其他几名员工属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领导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继续留用,在工资减半的情况下还不能按月发放,为此都很苦恼不知该如何处理,现就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司原办公地拆迁款已经用完。

2、公司曾与其他公司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现面临政府拆迁问题。

3、这家公司是否能成为我们的起诉对象,且是否能拿到相关补偿。

4、目前该合资公司因双方内部问题,没有资金在帐内。

请问该如何处理该事件,本人担心打官司是否能拿到我们自己的相应补偿,望告知为感!人的生命和时光是短暂的,该如何尽快解决此问题。谢谢!

注:公司没有跟没工签定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和医保,这官司司能打赢吗?打赢了能拿到相关的补偿吗?

2018-12-17 09:18: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非承租企业的拆迁补偿问题除上述应当补偿的费用之外,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偿:
    1、厂房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补偿。该部分补偿标准一般由省、市政府制定,或者按照重置成新价,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满足特定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的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劳动者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未上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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