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1997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现年48周岁(男),近日拿着劳社部(1999)8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找到公司。该文件是1999年3月9日颁布的。说他属于不符合法定年龄提前退休了,现要求返岗,并质问为何在他1997年退休后,国家1999年3月就颁布了纠正提前退休的文件,为何不让他返回企业?为何不按文件执行,要求给予这段时间的补偿?现在的问题是:我公司并没有接到过这方面的文件要求,执行这个文件的应该是社保机构吧,是不是1999年的文件颁布后,应该由社保机构统一要求各企业进行清理此类提前退休的问题呢?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吗?或是下步该怎么操作呢?请帮助一下。谢谢各位律师!

2018-12-17 09:36: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决定2018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时,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同时在2018年开始正式延迟退休。2015年12月2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主办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16》发布会在京举行。
    该报告建议,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 65岁。

    该报告指出,鉴于我国退休年龄规定始于几十年前,已经显得过低。
    绿皮书建议按照并轨先行、渐进实施和弹性机制的原则逐步延迟退休年龄。
  •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职工符合如下条件的,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用人单位没有买社保并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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