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注册的商标先前分别由三家不同公司持有,但都因期满未续展失效。现在出现第四家公司以在先使用对我提出异议。可先前他并未在我所注册的类别拥有过此商标。

商标
2018-12-17 10:36: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如果你三年没有使用商标则他人有权使用你的商标作为店名。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注意以前是期满前六个月,现在改为12个月。)
  • 关于如何商标注册,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向商标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一般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商标图样等。各地申请材料可能存在差别,具体你可以问问你所在地的商标局。
    先对商标进行审查,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递交申请后的一个月左右,商标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是形式审查阶段)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阶段这个期间大概需要1年到1年半左右。
    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