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案原告:我老舅一人;
前案诉求:请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析产确权,明确我老舅应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
前案事实:我老舅没有得到一平米的遗产产权份额;
前案理由: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19条,没有给我老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一审法院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为由,用超两年诉讼时效的民法通则135条驳回了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后案原告:我老舅和我妈两个人;
后案诉求:1.请求法院认定遗嘱部分内容无效;
??????????2.请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析产,确认两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产权份额;
??????????3.请求对遗嘱未处分的房产析产,确认两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产权份额。
后案理由:1.我妈已依法继承了我姥爷的遗产,应析产明确,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2.又新发现了我姥姥在房屋动迁后又多要了一个35平米的小门市房,现在我二舅在使用。这个门市房我老舅和我妈都应有产权份额,我们有我姥姥和开发商打官司的终审判决书为证。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开庭审理后,以重复诉讼为由,用民诉法第111条第5款又驳回了起诉。二审现尚未开庭。
我认为:后案与前案的当事人不同、法律事实不同、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也不同,不能算重复起诉。如果一定要说有重复之处的话,仅是我老舅要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请求析产确权算重复,其它也不重复,不能全部驳回后案的起诉。请各位资深律师对此案发表一下各自的看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