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案情概述:我姥爷先于我姥姥去世多年,我姥姥去世前留有一份公证遗嘱放在我二舅手里。我姥爷有一个女儿三个儿子,小儿子智力、肢体都残疾,有残疾证,有低保证。我姥爷生前就有门市房一间50多平米。我姥姥的遗嘱说:门市房的租金作为小儿子的扶养费,由我妈扶养。当小儿子死后,门市房由两个儿子继承。由于我那两个舅舅控制着门市房的租赁权,也不让我妈看租房合同,最近三年他俩给我妈的房租金(扶养费)比原来下降了26%。为此双方发生了矛盾,诉至法院。具体问题如下:

前案原告:我老舅一人;

前案诉求:请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析产确权,明确我老舅应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

前案事实:我老舅没有得到一平米的遗产产权份额;

前案理由: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19条,没有给我老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一审法院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为由,用超两年诉讼时效的民法通则135条驳回了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后案原告:我老舅和我妈两个人;

后案诉求:1.请求法院认定遗嘱部分内容无效;

??????????2.请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析产,确认两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产权份额;

??????????3.请求对遗嘱未处分的房产析产,确认两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产权份额。

后案理由:1.我妈已依法继承了我姥爷的遗产,应析产明确,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2.又新发现了我姥姥在房屋动迁后又多要了一个35平米的小门市房,现在我二舅在使用。这个门市房我老舅和我妈都应有产权份额,我们有我姥姥和开发商打官司的终审判决书为证。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开庭审理后,以重复诉讼为由,用民诉法第111条第5款又驳回了起诉。二审现尚未开庭。

我认为:后案与前案的当事人不同、法律事实不同、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也不同,不能算重复起诉。如果一定要说有重复之处的话,仅是我老舅要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请求析产确权算重复,其它也不重复,不能全部驳回后案的起诉。请各位资深律师对此案发表一下各自的看法。谢谢。

公证
2018-12-17 12:44: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依据中国有关遗产继承之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发生继承,具体如何继承:

    1、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其附合法定有效性的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2、如果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其遗产依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顺序进行继承:即其死亡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各继承人之间也可协商确定继承方式及份额。

    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或对象,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积极财产),也包括财产义务(消极财产)。
  • 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分割房屋遗产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
    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遗产继承,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从亲属的亲疏关系上面进行划分的。从第一顺序开始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了或者放弃继承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 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
    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究竟是告自己不满的那个人还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如果起诉的话,没有列名为被告的人又处于什么地位呢?  针对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
    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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