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07年我帮打单位朋友炒股,资金户头都是在朋友那里。2010年朋友被检察院提审承认挪用部分公款炒股并供出我。2010年底我被检察院传讯说是了解情况。那天我9点钟到检察院知道晚上10点我都不说有关情况。知道晚11点身体挺不住就说好像听他说过,具体也不清楚。过一星期,检察院通知我到拘留所录口供,因为自己并不清楚这户头里有公款所以拒不承认,检查院立即把我拘留,当时我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所以在拘留书上拒绝签字。但他们还是把我拘留了。请问检察院这样做对吗,我有权申诉吗。

刑事辩护
2018-12-17 13:04: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而被拘留和逮捕已经2个多月了的,最快还要多久判决是不确定的。
      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各个阶段的司法机关办案时间有一个最长期限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37日;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为二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期间还可以退回侦查人员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实的事情经过,安抚嫌疑人的情绪。
    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初步判断看有无构成犯罪或者有无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
  • 涉嫌刑事犯罪,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可以委托律师了解情况,有可能是因为有碍侦查,暂缓通知家属。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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