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我爷爷奶奶育有子女三人,两个女儿,一个儿子(我爸爸)。名下就一套房产,爷爷去世前说,他走后房子给他们三个人分,但是其中一个女儿说她自愿放弃分这套房子,当时我爸爸和另外一个姑姑以及我奶奶就一起去做了公正,并且当时房产证的名字过到了我爸爸一个人的名下。现在奶奶身体不太好了,就提出想走之前把这个房子说清楚,奶奶的意思是想把房子给我,但是由于房子是平分的,我需要按房子现在的价格给一半的钱给我姑姑,我爸爸表示非常同意,但是我姑姑现在不同意了,她想要房子。现在我就想问一下,1:这种情况,如果我跟我姑姑协商好了,房子愿意卖给我,我跟我姑姑之前还需要签什么?是不是也要再去公正一次?2:如果协商不好,我姑姑和我爸爸都要房子不要钱,僵持不下,这种情况通过法律程序要怎么处理?

2018-12-17 14:03: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因离婚需在房产证上除名的,只需夫妻二人签订协议,明确房子以后归其中一方所有,也不用缴契税。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的手续有以下几步:   
    1、持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   
    5、取证。
  • 你们结婚后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依法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后的双方收入也应当以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实践中你要在离婚诉讼时就该事实进行举证证明,且要证明该共同收入的确实存在,没有花掉,才可以。
    现在已经离婚,如果当时已经涉及,现在通过另诉解决很难。关于定亲彩礼钱,你们已经完成结婚登记,依法应当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你已无权要回。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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