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桂杏林春上班两个多月,人力资源部面试的时候说我们是800块钱一个月,试工期3到7天是没有工资的。试用期是算40块钱一天。上两天休息一天。每个月的25号为工资结算日,下个月10号发工资。去门店的员工店长都是要求试工3天。我也试工了3天。现在我辞职了,总共有13天的工资共计520元,可是我10去银行查询的时候只给我打了400元,然后我就打电话给店长,店长说是什么盘点的损耗需要我们来摊钱,我去公司面试的时候人力资源部的人没有说过要摊损耗的钱。我想咨询一下白律师,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我们应该怎样追讨我们的工资?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