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11届的应届毕业生,最近与联通签订了一份《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充协议书》,该协议是针对《应届生三方协议》的补充。条款内容如下:

甲方:中国联通广东省分公司

乙方:本人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财务相关工作,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另甲方将安排乙方2011年寒假后,实习3个月。

二、甲方履行就业协议的其它条件(以下三点同时满足):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含证书、证明、成绩单、推荐表、体检报告等)内的信息真实。

2.乙方在校期间行为记录良好,无受校纪处分的记录。

3.乙方能按时(在2011年7月15日前)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乙方若未能在签约前向甲方提供近期体检证明者,需向甲方说明本人身体健康情况,到公司报到后需接受甲方安排的统一体检,体检结果若发现乙方身体情况不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又未提前向甲方说明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甲乙双方其中一方要变动协议,需提前15天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有效。

????请问这条款规定符合劳动法吗?我现在还在学校读书,如果我现在不打算去联通工作了,请问我要缴纳违约金吗?联通规定我实习工资1000,转正工资2700。

PS:我还没有同联通签订高校毕业生三方协议,只是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8-12-17 14:46: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在双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双方签字认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都可以用此为依据,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诉维权。  严格而言,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因此,在签订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 按合同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应该入营业外收入,只计征企业所得税。

    1、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2、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因此,你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同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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