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14年6月份给朋友担保了一份银行贷款5万元,有2个担保人,另一个是借款人的父亲,现在借款人得了疾病去世了,当时他给我说是一年,一年后也就是15年6月(他是15年10月份前后查出疾病并去世的)的时候他说到期了多次求我续签,我都拒绝了。从那以后我以为贷款这个事儿结束了,可是今年春节前银行给我电话说让帮忙我联系朋友让他缴纳利息,我说不是贷款结束了吗,银行就说当时签的是三年,到17年6月份才到期。然后我就去银行看合同,他们让我看的是复印件,写的是到17年6月份,我怀疑是朋友和银行串通一起偷改了贷款期限,因为写着期限的那一页合同没有印章也没有我的签名,也没有骑缝章,他们能随时打印出一份然后进行修改,我想问如果是他们偷换的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再者到银行后我需要怎么取证呢?(朋友是前几天我才知道去世的消息,另外听其他朋友说他早就和老婆办理了离婚,房产也都过户给他老婆了,他名下估计没有什么财产了。)现在我就靠这个他们偷改贷款期限的事情,来有所安慰,如果他们是偷改的,那我是不是等到17年6月份,这个时间同时也是合同上写的三年到期时间,等那时正好就是2年的保证期间过去了,我就没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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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20:23: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的计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息推定
    无息推定就是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在合同法施行以前,基于保护贷款人的利益,都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但是合同法对此作了根本性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利息没有做未约定的,不计算利息。
    2、合理利率
    所谓合理利率,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这些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可以续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期满后,如果租户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依据原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

  • (一)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但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手续,即办理买卖过户,即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办理,一周左右时间即可。
    (二)对于离婚房产过户中,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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