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现有一民间借贷案件急需咨询,恳求帮助。事件是这样,我与原告于2010年3月签订民间借款协议,数额为十万元整,每月付利息一千。协议中有担保人,但是这位担保人是我请人假冒签字的。每月我都按时付清利息。直到借款期满我无力偿还借款,在借款期满时我请求担保人的女儿陪同我一起去出借方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表示愿意继续借贷。只是以此协议能拖延点时间能偿还。但是因为事出有因,所以暂时无力偿还。所以出借方因此通过诉讼要求追回。我已知道此举已经错上加错,愿意负全部责任,不愿意拖累担保人。现已开庭两次,马上将会再次开庭。现已将担保人的女儿追加为第三被告。我不想再害别人牵累。所以想请求您帮助我,怎样才能让担保方和其女儿完全撇清此案件?

2018-12-17 20:27: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相关法律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你好,首先你要看一下你们的担保形式是一般责任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其次,如果是一般责任担保,那么对方必须是在用尽一起救济手段都无法向债务人获得赔偿之后才有权利要求你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那么对方就有权利向你或债务人要求还款,如果你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最后,注意对方要求还款是否在约定的保证期,如果不在保证期,你就可以不承担担保义务。如还有不清楚,可来电详询。
  • 连带担保责任有效期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算起。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对借款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对连带保证人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一般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取消担保的方式,是向取保候审的机关出具申请书,要求取消担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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