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父亲以去世多年,08年按照政府城市化规划,对以父亲名下的宅基地进行了拆迁补偿,以母亲的名义与开发商达成了合同获得补偿款。由与父亲名下宅基地,按照遗产继承关系,母亲作为第一继承人,子女与配偶的父母次之,均享有对拆迁款补偿的要求。矛盾就在于,爷爷跟母亲关系几乎破裂,居委会多次出面协调也未达成结果,开发商为达成施工进度,于第一继承人母亲达成一次性赔偿协定,签订合同。

请问律师,本合同是否具备有效性?如具备,如何能通过有效渠道分清赔偿继承的问题。

谢谢~

2018-12-17 22:51: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遗产继承人死亡后,其子女是否享有父母的继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 一般地说,养子女应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继承法》同时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养子女是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对于这种情况,《继承法》的规定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这就是说,养子女如对生父母抚养较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
  • 如今农村有着许多的闲置宅基地,农民朋友在申请了宅基地之后并没有在上面修建房屋,对于这一类的宅基地是不能够继承的,将会被集体组织收回,农民朋友如何符合条只能够另外重新申请宅基地,但是不能够继承。

    当然如果子女将户口迁出了农村集体组织,则只能够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权,而不能够变更宅基地的登记,并且也没有在宅基地上返修房屋的资格,只能够对于房屋内部实施返修,如果宅基地上房屋倒塌,宅基地将会被收回。

    同时目前农村宅基地秉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农民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拥有了多处宅基地只能够继承父母的房屋,但是宅基地却会收回归于集体所有农民可以选择流转房屋或者等待房屋倒塌。
  • 办理遗产继承,必须继承人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取得继承公证书才可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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