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9日我到一家化妆品专柜工作,从29日到31日,每天的工作时间为早上九点到晚上九点半下班,从4月1日开始算实习期,其中有5天是从九点到九点半,每个星期有一天休息,但是面试说得工资是1500,提前一个星期提出辞职,4月31日离开,现在结算工资只有900,老板说要工作45天才发点一个月的工资,有15天是要工作一年才发,我只工作了一个月,所以按规定扣除500,原因是我没有工作满一年,其中有100是盘点库存买丢的扣除,我想知道老板的之一说法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