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想问下有关主动退房的问题,我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首付付了132597元,其余10万等待办理银行贷款,我从11月1日开始在家待业,至今为找到工作,卖受方要求14去单位开据个人收入证明和近三个月工资证明,现在我现在没有单位开据收入证明,也没有经济能力去偿还银行贷款,我是第二次签得手填写合同,第三次合同是最后的合同要贷了款之后去签是电脑打印的。我的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中写道:(-)买受人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按以下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例应小于第(1)项中德比率)的违约金。我开不出收入证明,代步上款,没能力交全款,只好提出退房,请问律师我应付多少的违约金?

2018-12-18 05:47: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付比例提高购房人能不能退房?  
    (一)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处理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必然地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购房者是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  
    2、如果购房者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购房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而且不能买房是由于银行较大幅的提高了首付比例而不是购房者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退房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政策调控是一种特殊变化,可以认为是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并非购房者本人故意,属于客观上的履行不能,应当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从公平角度来讲,购房者既然都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积极办理贷款,本身没有过错,贷款不成自然应当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经济适用住房定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 单位为员工借贷开具收入证明,其开的收入证明只是证明你的月收入有多少,与你的还贷情况是没有一点关系的。如果你不能按时按量的将贷款归还的话,单位一点责任都是没有的:单位出具的这个东西是证明不是保证,所以不存在还不上贷款单位代还的情形,但是如果单位出具的证明有假,与员工构成共同侵权,将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