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在4月17日发生交通死亡,4月29给完丧葬费对方就走了,我由于觉得我们是同村的人,对方造成我父亲死亡,我妈卧病在床,却连个道歉都没有就走了。我情绪激动,造成肇事者轻伤,对方报警,最后警察处理意见拘留5天罚款200,由于我在哺乳期,没有执行拘留。我说当天我腿部膝盖拉伤,对方的伤不是我造成,警察没有采纳。现对方起诉赔偿,现在有让我少赔偿的方法吗?
现在法院开庭一次审理了我父亲交通事故的诉讼,我提交精神赔偿证据说能把他起诉我的诉状当成对我精神损害的证据提交吗?

2018-12-18 06:20: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责任方负全责的情况下,视你的情况而定,如为财产损失,可要求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或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如为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还可要求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如为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如为人身损害的,可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误工费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需要有相应的收入证明以及误工证明,得到认可了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我想你关注的点应该是赔偿的问题,而不是这些程序问题。
  •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内容: 《最好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分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三种形式。 所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较重的受害者在出院后应该到专门的伤残鉴定部门进行评定,如果构成残疾,就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要求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划分为10个等级,由第1级(100%)到第10级(10%),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每级比上级相差10%。评残后,受害者可以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向肇事方索赔。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