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爷爷有5个子女,奶奶于2000年2月份去世,爷爷于2001年去世,爷爷立下遗嘱把他的房产遗产给予了我(孙子),那么家里的房产怎么分?我的叔叔?伯伯们占多少?

2018-12-18 07:01: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女儿如何继承父母的遗产 出嫁的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应该得到父母遗产。 按照《继承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论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继承法》第10条规定:“女儿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女儿出嫁后的情况多种多样,在处理已经出嫁的女儿的继承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已出嫁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确定其应分得遗产的份额时,应考虑该女儿对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如果该女儿出嫁后仍与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共同生活,但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该女儿可以适当多分父母的遗产;如果该女儿出嫁后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但与其他继承人一样与父母有往来往,在经济上或生活上提供不同程度的帮助或照顾,则该女儿有权要求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父母的遗产;如果该女儿出嫁后与父母没有来往或来往较少,没有对父母尽抚养、赡养义务,父母的经济来源、生活照顾主要是由其他继承人提供的,只要该女儿没有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则该女儿虽享有对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但在具体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少分或者不分。
    (2)女儿出嫁时,父母送给女儿的陪嫁或嫁妆属于赠与行为,不能冲抵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份额。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遗产已经被其他继承人分割完毕后,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再回家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应适用《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出嫁女儿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其继承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 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
    (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婚后继承的父母财产,如果以后离婚,离婚后是否要分给对方一半,要看所继承的财产是依照遗嘱指定个人继承,还是无遗嘱办理的法定继承。
      如果是凭遗嘱指定个人继承得到的住房,就属于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时候该住房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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