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承包人把土地卖给了我家,并且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不久后在我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把土地租赁给了另外一家,也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现在两家买主因为此块耕地引起争议,请问这款耕地应该由哪个租赁方耕种?

2018-12-18 09:36: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
    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土地,耕地占用税应由竞得人缴纳。理由如下:
      
    1.从耕地占用税的缴纳对象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对象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土地进行出让前期的整理工作,实现土地出让由“生地出让”转向“熟地出让”,土地储备机构不直接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具体的土地使用者,因此没有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义务。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是土地的最终使用者,他获取土地的目的是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因此他才是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主体。
      
    2.从耕地占用税的缴纳程序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和储备部门的关系只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的关系,因而没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只有土地的竞得人才具有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才有条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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