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国有企业工作,去前10月份应企业内部招聘到安保部门工作,3个月后发现这份工作并不适合我,而且和本单位领导及部分员工关系不愉快、经济条件等原因想调往其他部门工作,但是本单位不同意(人员不足),因此问题已经连续旷工2个月。

在我初来本单位是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甲方:XX企业XX部门

乙方:新招聘护卫队员

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经公开竞聘,乙方自愿招聘到甲方单位工作,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1、乙方自调入甲方单位正式上岗之日起,试用期三个月,签订师徒合同,工资按照岗位标准分85%计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岗位标准分计算工资试用期内如乙方不能适应甲方的工作要求,不在留用。

2、乙方到甲方工作后,三年内不得竞聘其他单位的招聘,不予办理调动工作手续。

3、乙方按照甲方的规定,一次性缴纳护卫制服抵押金1500元,每年返还一次利息,在甲方工作满三年后,先退还500元本金,满五年后,抵押金全部返还。如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三年而脱离工作单位的,扣除抵押金。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自觉遵守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得“找人、托关系”在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违者内部待岗三天。严格执行护卫队员各项禁令和保密制度,严谨泄露内部机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规矿纪,遵守廉洁廉政纪律。严谨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徇私舞弊。凡发生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违反财经纪律及因个人生活不良行为败坏队伍形象的问题,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开除出护卫队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方:XX企业XX部门(盖章)

乙方:(签字)

以上就是该协议个全部内容,在前三个月工作中单位领导说:三个月后看表现考核出徒,合格出徒按100%计算工资,不合格按80%计算工资且继续学徒三个月(我没有出徒)。

请问单位是否违反了本协议?本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该如何才能离开该单位工作?(本企业内部调动)

2018-12-18 09:40: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关系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均违反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法释〔2013〕4号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指夫妻双方)效力与对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
    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利持借据和财产约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当然,这种情况多数只在夫妻感情破裂,进行财产分割时才会发生。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
    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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