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1991年9月结的婚,2014年9月离的婚,房子是2013年5月拆迁的,房产证上是前夫的名字,房子拆迁协议上注明回迁时可得三套回迁房,离婚协议书中一套大点的给了儿子,两套小一点的我和前夫一人一套,无其他财产纠纷。现在马上要回迁上房了,房主名字不能改,房产证要五年以后才可以办理,上房后我怎样才能确定我该得的房子我有使用权和处置权(前夫现在后悔给我这套房).

离婚
2018-12-18 09:48: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买卖过程中,拆迁房的房产证涉及情况比较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拆迁安置房什么时间能拿到房产证?正常情况下:
      1.交房以后三个月内可以办妥房产证。
      2.持购房合同和安置协议以及身份证等要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房产证。
      3.缴纳房价
    1.5%的契税和
    0.05%的印花税,此外是小额的手续费和杂费。
      4.按照办证窗口的承诺领证,一般是一周左右,具体时间就在领证通知书上。 由于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所(也许现在有些地方的称谓变了)所有。那么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所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大概是70%左右,不一定符合你那里的具体情况)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但是大都没有分户的土地使用证。
  •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回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价格相对低廉且有大、小产权之说,回迁房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核定价格,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因此,回迁房的购买权具有人身属性,即只有回迁的居民才有权利买回迁房,在实践中有很多试图改变这种人身属性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对购房者是存在很多风险的,如可能不能办理房产证,购房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将来转让也会受限制等等,作为律师,我们在此提醒非回迁居民购买回迁房的法律风险。

  • 一、回迁房房产证委托代办协议中应明确约定:  
    1、开发商应该于什么期限内办理房产证(如果是“两证分离”的地区,一定要注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当然如果因为行政原因,本地暂时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只能让步了);  
    2、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应当于什么期限内提供缴纳相关税费的正式收缴凭证;  
    3、约定一旦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或xx发生错误的情况时如何处理,最好明确约定“可以退房”或“不退房,但开发商应赔偿全部房款x%的赔偿金”等明确的违约处理方法;  
    4、约定如果贷款银行扣押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如何核验房产证,因为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往往只能“看一眼”房产证;  
    5、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宜,有些银行不扣押房产证,仅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手续是否由开发商办理以及如何办理等事宜也应当约定清楚;  
    6、约定代办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法,并要求提供正式的开发商盖章的收据。  如果《购房合同》对此没有详细约定,请一定要在这份委托协议中争取加入这些条款。  
    二、回迁房房产证委托代办需缴纳的费用:  缴纳房产证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  办理收房入住手续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要求您缴纳这些费用。注意事项:  
    1、在交钱之前,请您了解一下这些税费的收缴标准,以便核实开发商计算是否正确。  
    2、交钱之后,请您一定保留好收款凭证,并一定要求收款单位盖公章,不要收“白条”。  
    三、按照约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代交上述税费之后,申请办理房产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您就可以领取房产证了。  如果贷款银行扣押房产证和《购房合同》,您一定要找机会仔细核验房产证上的记载,一旦存在记载错误,应及时要求更改。  
    四、回迁房办理房产证注意事项:  仔细核对证书的数量,如果约定取得两证,一定要核验是否齐全。
  • 离婚后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处理房产对于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