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2004年5月14日签订合伙协议,法律适用修正前的《合伙企业法》,还是修正后的《合伙企业法》?为什么?作为有限公司的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有资格入伙企业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富荣煤厂,签订合伙协议吗?为什么?

2018-07-18 04:07: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事诉讼法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其中的其他经济组织据包含了 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所以,如果你想起诉合伙企业,而该合伙企业已经登记并有营业执照,以该合伙企业为被告,合作人为负责人(不需要列合伙人为被告,如果判决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判决中的责任的话,执行的时候可以执行合伙人的财产,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是要写合伙协议,开有限公司可以写设立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最好落实在纸面上。
    合伙企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即认定合伙关系并非以办理工商登记为条件。

    3、因此,如你签订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又实际参与合伙企业经营,或者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条件,虽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亦可能会被认定为企业的合伙人,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如你在签订合伙协议中约定债务承担条款,该条款只对签订协议的合伙人有效,对外还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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