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合同签订一年到期了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到最后二天通知我说解除合同关系.这样做合法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8 12:51: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供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续约,劳动者不同意不能要求补偿,其他情况下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后,单位应当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预期未办理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你和原单位人事部门协商,并明确告知未盖章导致你无法再就业及保险缴纳。仍拒不配合。
    到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及无法缴纳保险的赔偿事宜,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免费。
  •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出具书面的证明,只有短信通知而不书面证明,是不合法,劳动者可以拒绝,并向劳动机关投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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